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48號聲請人 張斌堂 即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緣因應財團法人法之規定,並遵照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之要求,故經相對人第2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增修訂捐助章程全文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共計21條,並經衛生福利部許可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8年7月29日召開之第2屆第7次董事會紀錄、衛生福利部108年9月3日衛部醫字第1081670102號函、原捐助章程(106年2月21日修正)、修正後捐助章程(108年7月29日修正)、及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等件影本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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