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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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3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偵字第2262號、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子彈1顆,均具殺傷力,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上開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認:㈠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由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㈡扣案子彈1顆,係由玩具金屬彈殼加裝直徑約8MM鋼珠組合而成之改造子彈,經試射後,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5月23日刑鑑字第0950052835號槍彈鑑定書乙份在卷可稽,是扣案槍、彈固屬違禁物無訛。惟上開子彈1顆既因鑑驗試射而滅失,已無沒收之必要,爰裁定准許如主文所示之物沒收。
三、至聲請意旨另謂:扣案之子彈成品12顆、子彈半成品40顆、槍管半成品4根(聲請書誤載為槍管4根)、改造工具一批,亦屬違禁物,應併予單獨宣告沒收云云。惟查,前揭物品經鑑驗結果,均認不具殺傷力,有上開鑑定書足憑,既不具殺傷力,即非違禁物,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韋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