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財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財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財管字第126號聲請人 黃毅君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蓋永生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蓋永生(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為列管榮民。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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