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林碧霞 被告 陳碧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4年度上易字第260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被告因未注意其所有位於宜蘭縣○○鄉○○路○○巷○號房屋之電線配線老舊,未予檢修,致103年6月14日上午5時9分發生火災,延燒至原告所有位於同巷6號房屋,致生損害。爰求為: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137,7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於105年12月14日死亡,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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