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54號原告 林栢漢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被告南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11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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