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89號原告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譽龍玉山室內設計企業社、乙○○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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