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關係人 張文 為座落於臺南縣○○鄉○○段○○○○號之共有人,而被繼承人乙○○係關係人張文之繼承人,因聲請人向本院請求裁定分割共有物時,方得知被繼承人乙○○已於90年3月26日死亡,且無人繼承,亦未能依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於法定期限內,召開親屬會議並選任遺產管理人,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聲請人爰依法聲請鈞院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被繼承人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巷○號)已於90年3月26日死亡,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為座落於臺南縣○○鄉○○段○○○○號土地之共有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謄本、臺南縣○○鄉○○里段○○○○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可資佐證,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有無不明,本院依職權查調有無繼承人向本院聲明對被繼承人乙○○之限定繼承案件及拋棄繼承案件,經本院分案室查覆:均查無案件,且又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同為土地之共有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復查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即無人繼承之遺產若有賸餘,終歸國家所取得,則職司國有財產管理之有關機關自係最為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之人,況上開機關就遺產管理之有關法律程序亦相當熟悉;故為使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並考量遺產管理之專業性與公平性,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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