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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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92號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高金正

債務人 廖庭偉

債務人 廖錦勝

一、㈠債務人廖庭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捌萬零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九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對債務人廖庭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錦勝負清償責任。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廖庭偉負擔,對債務人廖庭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錦勝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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