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66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IOUALALENREDA(中文名:瑞達,法國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IOUALALENREDA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16時許,在臺北市○○區○○路○○號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3樓洗腎室接受洗腎療程時,因不滿告訴人 呂若梅 即洗腎室護理師之處置,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辱罵告訴人「Fuckyou」、「Bitch」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呂若梅告訴被告IOUALALENREDA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
8年5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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