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3號原告 賴冠亨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吳惠珍 律師被告 蔡志男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複代理人 郭群裕 律師被告 林碧珠
蔡惟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理由欄四最末補充「又原告聲明關於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均需基於前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應併與駁回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漏寫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