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359號債權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0年11月24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6918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㈢關於聲請狀當事人欄位僅記載「施明宏」,施明宏究為本件「債權人」或「僅為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㈣確認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中施材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工程請款單金額25,184元不相符)。」,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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