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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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69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訴狀上載明訴訟標的之金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謝國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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