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保險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8號上訴人 林泓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林泓邑因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0年4月28日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經原審於100年5月5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00年5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補正裁定、繳費單、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5、36、38頁),上訴人雖稱其本應繳納裁判費,因生活困難,而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見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58號訴訟救助事件卷第3、4頁),惟上訴人是項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00年5月27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58號裁定駁回確定,上訴人亦於100年6月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等件足憑(見同上卷第24至26、28頁,本院卷第41至43、45頁),上訴人應知須按原審補正裁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乃補正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吳燁山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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