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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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交上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上易字第7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世賢 選任辯護人 曾培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174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4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世賢業於民國一00年五月十九日死亡,有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於一00年五月二十日所出具被告死亡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而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尚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諭知公訴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張惠立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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