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燕笑
張桂華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啟富 律師被告 林文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燕笑、張桂華、林文華等3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裕凱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