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暉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暉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暉旗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276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並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032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69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上訴本院以
87年度上訴字第3488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33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竊盜罪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湖簡字第57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34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另犯竊監案件,經本院91年度上易字第214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96年3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6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68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