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14號再審原告 張鴻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中榮民總醫院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8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95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王金洲法官林宗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念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