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12號原告 張桂香 被告 陳瑞龍
劉清宇 柯侑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就被告陳瑞龍、劉清宇、柯侑晨部分漏未裁定,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廖慧娟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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