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人乙○○Mat
Au甲○○rgi共同代理人 高惠卿
蔡淑敏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楊鼎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人乙○○Mat
Au甲○○rgi共同代理人 高惠卿
蔡淑敏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楊鼎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