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58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甲○○乙○○
一、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二、編號三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緣債務人丙○○於民國90年至94年間邀同債務人乙○○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214,734元。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1年之日起1年內分12期,每1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其中本金編號1、2利率按滿1年之日當時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加0.5%訂定,嗣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原約定加碼年率0.5%計息。本金編號3按債權人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息,嗣後,如經債權人與教育部重新議定時,自重新議定日起改按重新議定之利率計息,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固定計算。
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丙○○自94年7月1日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附表所載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乙○○及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4,734元│95年11月1日起至清償│百分之7.325│95年12月2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日止││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33,823元│9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百分之7.325│95年12月2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日止││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147,088元│95年11月1日起至│百分之3.54│95年12月2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96年1月31日止││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96年2月1日起至│百分之3.57││││││96年4月30日止│││││││││││││├──────────┼──────┤│││││96年5月1日起至│百分之3.6││││││96年7月30日止│││││││││││││├──────────┼──────┤│││││96年7月31日起至清償│百分之6.45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