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牛農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
戊○○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柒萬玖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玖佰零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戊○○、乙○、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牛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牛農公司)於民國95
年9月22日起邀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詳細借款金額、利率、借款期限、違約金各如附表所示,並簽立本票及借據為證。
㈡詎被告僅清償部分本息至97年6月5日,尚欠本金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26,579,842元,雖經催討,但未獲置理。㈢爰依法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三、被告戊○○、乙○、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被告牛農公司、丙○○到場辯稱如下:
㈠被告確有向原告借錢,原告所提借據及本票係被告所簽,但不瞭解欠款明細。
㈡本件借款應於96年9月換單,惟因原告延至96年11月始換單,致被告工廠倒閉,因而違約。
㈢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票、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及催告書(均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牛農公司、丙○○到場亦不爭執確有簽發本票、借據及借款各節,自堪信為真實。
至於被告牛農公司等人前開辯解,縱然屬實,顯然無法解免被告擔負清償借款之義務,自無詳細推敲之必要。
五、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蕭美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清償債務事件附表│├──┬─────────┬───────┬─────────┤│編號│尚欠本金(新台幣)│利息│違約金│├──┼─────────┼───────┼─────────┤│1│1,281,002元│自97年7月5日起│自97年8月6日起至清││││自清償日止,按│償日止,逾期在6個││││年息百分之4.17│月內者,按左開利率││││5計算。│百分之1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2│15,575,468元│自97年6月20日│自97年7月21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按年息百分之4.│6個月內者,按左開││││225計算。│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3│400萬元│自97年7月5日起│自97年8月6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按│償日止,其逾期在6││││年息百分之4.22│個月內者,按左開利││││5計算。│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4│1,097,489元│自97年9月15日│自97年10月16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按年息百分之4.│6個月內者,按左開││││285計算。│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5│4,625,883元│自97年6月5日起│自97年7月6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按│償日止,其逾期在6││││年息百分之3.37│個月內者,按左開利││││5計算。│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本金│26,579,842元││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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