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八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十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四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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