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九號
原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定吾 代理人 王立元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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