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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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林美里
薛憶媚千翊不動產仲介行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巧媚 等14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400元。
二、被告吳巧媚、 吳巧凡吳淑慧許吳玉寶吳玉雪吳玉壺吳燕燕吳雅茹吳秉霖吳祥謙吳玉珠高吳玉桂吳玉華吳晃銘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德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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