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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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林美里
薛憶媚 即千翊不動產仲介行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巧媚 等14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400元。
二、被告吳巧媚、 吳巧凡 、 吳淑慧 、 許吳玉寶 、 吳玉雪 、 吳玉壺 、 吳燕燕 、 吳雅茹 、 吳秉霖 、 吳祥謙 、 吳玉珠 、 高吳玉桂 、 吳玉華 、 吳晃銘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