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41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建全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年籍資料以下,應增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指定辯護人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