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魏邱瓦 彰化縣○○鄉○○村○○路○○巷○號被告 魏炳鑽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96號,改分:10
5年度簡字第9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士瑋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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