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8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893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說明本件所欲請求究為借款抑或票款;若
為借款,則請一併陳報有無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否則僅能計算已屆期之欠款加總。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