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52號上訴人宏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品清 上訴人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越勝 訴訟代理人 莊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桂芬 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裁判費4萬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