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45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游賢明 上列債權人與游賢明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遷出國外,此有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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