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永傑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永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連永傑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0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佳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