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原告 蘇阿添 送達代收人 曾婉如 被告 蘇春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4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林大鈞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