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29號上訴人 邱浩瑋 被上訴人 邱簡草 法定代理人 邱文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60,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玉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