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73號
原告 何彥裕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黃意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漢青 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31萬0,001元,第二項請求被告自民國109年10月起至110年4月止,按月給付人民幣2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新臺幣198萬4,954元【計算式:310,001元+(20,000元×7個月)=450,001元,以起訴時人民幣對新臺幣匯率4.411折算新臺幣為1,984,9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