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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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46號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乙○○

非訟代理人甲○○

受安置人林○○現於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處所安置中

林△△現於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處所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董□□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林○○、林△△自民國113年9月24日19時52分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3月18日接獲通報,受安置人林○○、林△△之母將已註銷牌照之車輛停放路旁,當時案母在車內昏睡,受安置人2人則在車內哭泣,員警接獲報案後到場釐清原委,案母表達有安排居住處所之需求。嗣社工於112年3月21日與案母進行會談,案母表示其自112年2月4日離婚後單獨擔任受安置人2人之親權人,帶同受安置人等輾轉於不同旅館居住而居無定所,曾多次將受安置人等獨留在旅館外出工作,社工於會談時觀察案母眼神恍惚、言詞誇大反覆且毫無邏輯,更拒絕社工安排之庇護安置,為維護受安置人2人之人身安全,聲請人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自112年3月21日19時52分起將受安置人2人予以緊急保護安置,並經鈞院裁定准予將受安置人2人繼續安置至今。本次安置期間,因113年5月16日通報事件,聲請人評估案母缺乏親職教養技巧致有情緒管教情形,自113年6月6日改由案外祖父提供親屬安置照顧,案外祖父每日開車接送受安置人2人上下學、協助準備餐食,受安置人2人作息穩定,與案外祖父間互動關係緊密,評估案外祖父尚能負荷照顧壓力,後續待案母完成親職教育時數、提升親職能力後,再行安排漸進式返家計畫。綜上,聲請人評估案母生活及身心狀態雖漸趨穩定,但其尚未完成親職教育課程時數,且其於漸進式返家期間不堪教養壓力而有過當管教之情事,其親職能力及因應技巧均待提升,再考量受安置人2人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延長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91號裁定、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兒少保護安置個案會面探視計畫、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安置期間會面探視約定書、受安置人兒少表意書、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為證,尚堪信為真正。本院審酌受安置人2人確有未受適當照顧之情形,而案母之生活狀態及身心狀況於本次安置期間雖有改善,然其於漸進式返家計畫試行期間對於林○○有過當管教之情事,顯見其親職能力仍待提升,尚無力提供受安置人2人適當及穩定之照護環境,再衡酌受安置人等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亦無適當親屬可提供適當之保護及照顧,認目前不宜令受安置人等貿然返家。故本院為維護受安置人之身心安全及生存權益,認確有准許受安置人延長繼續安置3個月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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