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告美商乙○○○公司MolexIncorporated法定代理人路易士A海克訴訟代理人 王仲 律師被告瀚荃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七四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違反專利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