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0七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0七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