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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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九一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叁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三0號)。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六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三公克及零點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零點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一0五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毒偵字第九一五號偵查卷第二十三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其結果為:送驗白粉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零點零六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一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0)陸(一)字第九0一六七五四六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憑,另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二九0號)及零點四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四九九號)等物,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
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麗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