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95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57號聲請人 丁英傑 相對人 李錦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請求,但未記載提示日支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