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太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黃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萬0,8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