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 張美麗張益民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5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周子鈺股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5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8NX08501312200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2NX2510096180003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3NX2989399190004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X34239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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