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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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1號原告 董宛昀 法定代理人 董琦 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 律師被告 許仁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仁賢經提起公訴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84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此有本院刑事判決書1份附卷可佐。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民國111年4月7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聲請暨減縮聲明狀),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藍海凝
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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