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1247號聲請人 楊龍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睿浤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面額新台幣100,000元之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據本票影本所示,此件本票之到期日為112年5月9日,惟據聲請人提出之附表上載到期日所示為111年5月9日,是否有誤?)。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謝明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