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9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梅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炎坤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