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9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9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梅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炎坤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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