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秋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6年度偵字第3083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黃秋鎮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 麥卡倫 純麥威士忌」貳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一(一)之第6列所載「KSU-726」應更正為「K8U-726」、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4之證據名稱5所載「KBU-726」應更正為「K8U-726」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犯如起訴書所載之2次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現已47歲之成年人,竟不思尋求正當職業謀生,以滿足其各方面物質慾望,卻竊取他人財物,實不尊重他人財產權,漠視國家法秩序規範,應予相當責難;又徵之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並考量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竊取之財物價值非鉅,兼衡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參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竊得麥卡倫純麥威士忌共2瓶(價值各為新臺幣1650元),為其犯罪所得之財物,並未扣案,且已經其飲用殆盡,業據被告坦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本簡易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所管轄第二審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澄股
106年度偵字第30832號106年度偵字第30834號被告黃秋鎮男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秋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竊盜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一、於民國106年8月5日中午12時1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7-11便利商店」精明門市(下稱「7-11精明門市」),趁店內員工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價值新臺幣1650元之麥卡倫純麥威士忌1瓶,得手後,將之藏入背包內,嗣至櫃臺結帳時,並未將之取出結帳,隨即騎乘已改懸掛000-HFB號牌照之KSU-726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涉嫌竊取000-HFB號普通重型機車牌照部分之犯行,業經本檢察官以10
6年度偵字第22720、24325號提起公訴)。嗣該店店長 李杉 盤點時,發覺商品遭竊,查看監視器後據以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黃秋鎮又於106年8月7日下午4時2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7-11便利商店」 惠宇 門市(下稱「7-11惠宇門市」),復以上開手法,竊取麥卡倫純麥威士忌
1瓶後,亦未結帳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該店負責人 陳憶薇 盤點時,發覺商品遭竊,查看監視器後據以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憶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案號│├──┼─────────┼───────────────┼────┤│1│被告黃秋鎮於警詢之│被告坦承其所犯犯罪事實欄一一、│106年度│││自白│二之犯罪事實。│偵字第│││││30832、│││││30834號│├──┼─────────┼───────────────┼────┤│2│被害人即「7-11精明│證明「7-11精明門市」遭被告竊取│106年度│││門市」店長李杉於警│麥卡倫純麥士忌酒1瓶之事實│偵字第│││詢之指述││30832號│├──┼─────────┼───────────────┼────┤│3│被害人即「7-11惠宇│證明「7-11惠宇門市」遭被告竊取│106年度│││門市」負責人陳憶薇│麥卡倫純麥士忌酒1瓶之事實│偵字第│││於警詢之指述││30834號│├──┼─────────┼───────────────┼────┤│4│1.第六分局西屯派出│佐證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欄一一之│106年度│││所警員職務報告│犯罪事實。│偵字第│││2.翻拍自「7-11精明││30832號│││門市」店內監視器│││││影像照片8張│││││3.被告竊取之麥卡倫│││││純麥威士忌酒照片│││││2張│││││4.牌照號碼236-HFB│││││(MNR-2637)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表│││││5.牌照號碼KBU-726│││││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表│││├──┼─────────┼───────────────┼────┤│5│1.第六分局市政派出│佐證被告所犯犯罪事實欄一二之犯│106年度│││所警員職務報告│罪事實。│偵字第│││2.翻拍自「7-11惠宇││30384號│││門市」店內監視器│││││及路口監視器影像│││││照片7張│││││3.被告竊取之麥卡倫│││││純麥威士忌酒照片│││││1張│││││4.牌照號碼236-HFB│││││號普通重型機車之│││││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之所為,均係犯刑法320條第
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2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在上開便利商店所竊得之麥卡倫純麥威士忌2瓶,業經其飲用殆盡,未發還被害人,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檢察官林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文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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