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6號上訴人 劉存武
彭春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文源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不服民國107年12月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零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