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明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明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明鈞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30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3月30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