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7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辰樺 選任辯護人 任進福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林辰樺(下稱被告)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5日準備程序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殺人及傷害同一犯罪之虞暨羈押必要性,遂自民國111年7月1日命羈押3月在案。審酌被告雖否認殺人未遂犯行,但依卷附諸般事證仍堪認定犯罪嫌疑重大,另被告與被害人就讀同一所大學、被告向被害人告白遭拒衍生仇恨心態及被告家庭羈絆薄弱等理由,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上開同一犯罪之虞之原羈押原因暨羈押必要性均仍在,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從而本件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陳奕帆法官黃英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陳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