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靖發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靖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靖發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9月、9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30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4月14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