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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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13號聲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辦理納稅義務人 鄭雅雯 、 鄭洪麗花 及 鄭佳勇 等三人行政救濟案需要,聲請人欲瞭解鈞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國110年10月13日南區國稅法二字第1100006780號函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