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簡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四ОО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二段第一行被告之姓名應更正為「甲○○」,同段第六行之「並依法加重其刑」等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二段第一行被告之姓名誤植為「 邱創智 」,應予更正為「甲○○」。而本件被告連續犯行之時間相當緊接,犯行尚輕,尚不予加重其刑,故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二段第六行之「並依法加重其刑」等字,係屬誤繕,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三庭
法官楊晴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姜國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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